
決策階段工作內(nèi)容
1.項目投資決策審批制度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分別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
2.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研究是對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jīng)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
可行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編寫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編報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業(yè)主單位向國家提出的要求建設某一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輪廓設想。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作用是推薦一個擬建項目,論述其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條件的可行性和獲利的可能性,供國家選擇并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應根據(jù)建設規(guī)模和限額劃分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建議書經(jīng)批準后,可以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