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合同的履行原則
1.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合同的履行的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合同的履行價格調整
《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