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情況: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xié)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同時,抵押權應當與抵押人協(xié)商處分抵押的房地產,可以拍賣抵押房地產并優(yōu)先受償,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現債權。抵押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法》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受償順序是,“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此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上述規(guī)定既適用于房地產抵押,也適用于在建工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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