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決定合同,合同又反作用于項目項目管理中必須以項目特定需求來決定合同的形式。比如,工程只是一個場地平整,造價只涉及土方平衡,合同卻要搞個復雜的“業(yè)主提供設計的fidic施工條件”,這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象這樣的工程,沒有設計只要有比較詳細的勘探資料,給承包商幾個基準坐標,配一個簡版合同,承包商就可以完成的很好。
項目的這些內外的特定因素,決定了項目的基本特征,也就必然地決定了合同的形式。作為合同操作人員,只能去適應這種項目的單件性。
相反的方面,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與相關規(guī)程的要求,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監(jiān)控,項目開發(fā)自身也必定有一些自有規(guī)律必須去遵守。這樣合同就會反作用于項目。比較常見的有周邊環(huán)境噪聲環(huán)保等影響的限定,強制保險的限定,民工工資預提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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