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9 10:53 梁國崇、陳宇峰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電力企業(yè)體制改革之際,要面對并且解決日益增多的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問題。首要的是必須明確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性質,即:以什么樣的土地財產權來定性電力線路占地這一情況和現象。
在我國正在制訂的物權法中存在有兩類觀點:一類觀點是把現有的用益物權用我們國家現行的一些制度來闡述,比如承包權,土地權,相鄰權等。另一類觀點,是用更規(guī)范化的類型來劃分,比如將其區(qū)分為農地使用權,基地使用權,鄰地使用權等。但是,以電力線路占地的特征來分析,以上類型的使用權都未能完全適用于電力線路占地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傳統(tǒng)甚至是西方民法中吸收先進的經驗和理論。
在這方面,深圳的立法走在前列。目前深圳市圍繞地鐵建設,正緊鑼密鼓地制訂開發(fā)地鐵沿線地下空間的規(guī)劃,待地鐵通車時,地鐵沿線及基站點,不僅僅是一條交通線,而且還是集運輸、換乘、停車、商業(yè)、人防、休閑等功能為一體的城市地下空間。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地下空間的產權成為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此,深圳率先借鑒國外有關法律,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以土地地表為中心的土地使用理念和制度。
其新起草的法律的主要內容有:
①明確地下空間權是指地表以下的使用權,其范圍由長、寬、高三維空間坐標確定,地表土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劃撥的,并批準建設建筑物、附著物的,視為土地使用權人已經取得了該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著物的最深基礎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間權。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間由政府依法出讓。
、跒榻鉀Q地鐵建設過程中因開挖或設立出站口而可能出現的矛盾,法律草案首次使用了“地役權”的法律概念,即為敷設市政管線,需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地下空間通行、通過或架設管線的,相關土地權利人應提供便利,由使用者給予合理補償。
、墼摬莅高明確了地下空間優(yōu)先保證市政公共工程的使用,并且不得用于建教育、醫(yī)療設施和危險品儲藏區(qū)。
初看電力線路占地亦可以參照“地役權”概念。因為電力線路(包括架空和地下電纜)可視為為保證某地域通電而必須通過某地架線或鋪線、通行、通過,相關土地權利人可獲得一定的合理補償(青苗補償、塔基補償),可以解釋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性質又符合公用事業(yè)的利益。但是,以地役權解釋電力線路占地仍存在不足,具體體現在:
、俚匾蹤嘁拦P者理解具有“臨時性”性質,與電力線路占地的長期存續(xù)性有所區(qū)別;
、诘匾蹤酂o登記部門登記手續(xù),現今多以訴訟形式確權,對于電力線路占地這種大規(guī)模、面積廣的現象來說,實際如何操作難以確定;
③電力線路占地,其塔基、線材、鐵塔等,仍是一筆巨大的資源財富,并且實際占用了地上空間,其所有權仍歸屬于電力企業(yè),可以轉讓、出買、抵押。
筆者認為,對于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性質,以地上權來定性為好,而且還應該定性為地上權中的空間利用權。即:只限于架空電力線路通過的空間,塔基占地范圍,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的地上權權利。 地上權,原為西方民法中劃分用益物權類型的一種,是指在他人所有土地上添附不動產,如構筑建筑物,設置工作物,種植林木等等,并取得相關權利、權能的一種他物權。
地上權中的空間權,實際上是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聯(lián)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這就是說空間利用權的客體是指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間,如果僅僅將土地視為平面的客體,則不存在空間的概念,但如果將地表與其上下的立體空間聯(lián)系在一起,就會產生空間和空間利用權的問題。
嚴格來說,空間利用權的概念并不是因法律對土地所有人權利的限制而產生的,而主要是因為現代社會人們?yōu)榱瞬粩嚅_發(fā)和利用空間,從而使空間權具有了獨立的經濟價值,需要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對空間的開發(fā)、利用通常稱為對土地的立體利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地表上面的利用,如通過架設高架橋而形成連接兩棟大樓的走廊,在樓頂平臺上設置建筑物的附屬物,甚至建造建筑物,利用樓頂上空設置廣告塔等等,電力架空高壓線路就屬這種類型;二是對空間的利用,如開設地下商店,地下停車場,鋪設地下管道、電線、電話線等,因此空間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而且因離開地表,權利人可以在地上空中或地下之空間里具有獨立的支配力,因而與傳統(tǒng)土地所有權之以地表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支配力不同,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需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發(fā)生分離,如土地使用權人可允許他人在自己土地上架設高壓電線,或在土地之下建造地下電纜,因而空間利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的價值日益突出。
以地上權(空間利用權)去定性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性質有利于劃清不同土地權利間關系,便于解釋電力線路占地而發(fā)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同時,亦賦予了電力線路資源所有者(地上權人)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為電力企業(yè)作為獨立的平等民事主體,以民事法律規(guī)范去調整電力線路占地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獲得理論依據,具體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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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地占有與用益權。準許地上權人直接占有使用土地,并排除他人妨害,如架空電力線路塔基占地。
、诘厣显O置物的所有權。如塔身、線材等物料。此種財產所有,與一般的財產所有權相同,享有一切權能。
③相鄰權。地上權人對于地上標的物依附的土地,享有相鄰權,同理,空間權人對于架空電力線路依附的空間,享有相關相鄰權。
、艿厣县敭a及地上權的處分權。地上權為財產權,故除合同約定或固有習慣外,可以轉讓,地上權也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即:架空電力線路作為電力企業(yè)昂貴的財產,可以與空間利用權一并進行買賣、擔保等交易行為。
、萑』貦嗟难a償請求權。地上權期限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而消滅,地上權有在歸還地上權時,得請求取回地上設置之物。如架空電力線路因合同期限屆滿或因遷移、改造等原因止用時,可退還給塔基占地及線路之空間利用權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若土地所有者或者愿意以時價收購時,電力企業(yè)可就其空間物的價值,請求予以適當補償。
(二)地上權人承擔如下義務:
、僦Ц兜厣蠙嗟膶r。如為使用土地表面的,支付約定租金或稅金;如為使用空間或地表的,支付相應合理費用。無償地上權,無須交納租金,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規(guī)定:“一次性補償”可視為空間利用權對價。從此土地使用者不得防礙,侵害電力架空線路,其空間范圍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范圍。以此類推予以理解。
②信用保全義務。地上權人對地租、稅金、對價的交付應負保全信用的義務。
、刍謴驮瓲盍x務。地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恢復其對于土地的支配權,地上權人應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地上權人處分其地上物,土地所有人有先買權,地上權人負有準予其先買的義務。
。ㄈ┑厣蠙鄬Υ胬m(xù)期限并無強制性規(guī)范約定,亦即說,地上權可永久存續(xù),直到地上權人交出地上權時終止。這一點區(qū)別對待于我國關于土地使用權時限的規(guī)定:商業(yè)50年、住宅70年。由于電力線路存續(xù)時間長,一經規(guī)劃建成后就固定使用該地上空間,破舊亦可通過整改、維護而繼續(xù)存在,不因土地使用權甚至所有權的變更而重復付出對價及履行談判協(xié)調訂約登記等手續(xù),故以地上權(空間利用權)來解釋電力線路占地有著實際意義。
。ㄋ模┑厣蠙嗟南麥,地上權(空間利用權)因下列事實而消滅:
①地上權撤銷或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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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鄣厣蠙嗟膾仐,如架空電線的棄置不用。
、艿厣蠙嗯c土地所有權混同,如征用土地建設變電站,在依法征用的土地上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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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空間利用權)的取得分為基于法律行為取得和基于原因事實取得。地上權一經發(fā)生,就具有長期存續(xù)性(也稱為永續(xù)性),也具有可轉讓性和繼承性。
基于法律行為取得地上權,主要是地上權的設定行為,地上權人欲取得地上權,必須進行地上權的登記,登記應確定地上權的具體內容,如設定范圍,存續(xù)期間,對價和稅租等,均應明確。因為地上權的轉讓是物權的轉讓,非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因為電力線路占地是一種地上權(空間利用權),因此,其相關程序與手續(xù),也就圍繞著地上權的確權(登記)而發(fā)生。
各地區(qū)的電力線路的建設(確權)程序大致相同,現以筆者所在的中山市電力線路工程建設程序為例:
1.電力線路建設單位在取得該項目的有效立項文件后,便確定該項目的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進行線路初勘,得出線路的初步設計路徑方案。
2.該方案須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xié)調并審定、核劃該路徑紅線。
3.設計部門按照已審定的路徑進行線路的初步設計,經建設單位的審查后,就可以進行施工圖的設計并出圖。
4.建設單位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同意后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5.工程施工前應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派員進行放、驗線,工程完工后應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測量并辦理規(guī)劃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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