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
1、定義:資源稅以各種自然資源的開采者為課稅對象,是為了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xiàn)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jù):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只對特定資源征稅;二是具有收益稅性質;三是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四是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4、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chǎn)品或者生產(chǎn)鹽的單位和個人。
5、征收范圍:共有七類: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資源稅可以減免: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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