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2 1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3號
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招標代理行為,提高招標代理質量,防止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現予發(fā)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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