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建筑法(3)
11.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的特點
■需考試- 獲得資格證書
■需注冊- 獲得注冊證書
■有固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
■須接受繼續(xù)教育
12.工程發(fā)包承包的規(guī)定
■禁止肢解發(fā)包
■禁止指定采購
■禁止轉包
■禁止違法分包
13.聯合承包
■含義
☆兩上以上的承包單位共同承包
☆資質等級不同,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yè)務許可范圍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特點
☆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14.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分包需經建設單位的認可-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是違法的
☆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除外(已提前獲認可)
☆無約定的,須經建設單位的認可
■建設單位可以認可總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商,但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FIDIC施工合同可以有建設單位的指定分包商,但國內是違法的
15.禁止違法分包
■不具備資質的分包
■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
■主體結構分包
■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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