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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1)

2011-07-11 15:10  來源:  字體:  打印

  1、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按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jié)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3、對下列商和服務的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shù)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shù)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工用事業(yè)價格;重要的公益服務性價格;

  4、土地的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5、土地總體利用規(guī)劃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tǒng)籌安排各類、各區(qū)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土地可持續(xù)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fā)復墾耕地相平衡;

  6、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高70公頃;

  7、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用權: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適當補償),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得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劃拔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8、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買、招標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9、下列土地使用權,確屬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拔:國這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10、房地產交易的內容: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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