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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17:55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02)補充規(guī)定對現(xiàn)行設計規(guī)范中定義不清楚的部分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如下介紹影響結構計算的有關內容。
1、修改框支柱定義。支撐剪力墻的柱才為框支柱;A柱托梁,梁再托B柱時,A柱不再是框支柱(以前版本判斷為框支柱)。
2、修改短肢剪力墻定義。剪力墻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大于4、小于8時為短肢剪力墻。當剪力墻截面厚度不大于層高的1/15,且不小于300m,高度與厚度之比大于4時仍屬一般剪力墻。
3、量化何時考慮雙向水平地震作用。結構的前三個振型中,當某一振型的扭轉方向因子在0.35~0.65之間,且扭轉不規(guī)則程度為II類時,表明結構的質量與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應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4、當考慮雙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轉影響計算結構構件承載力及樓層水平位移時,可不考慮質量偶然偏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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