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16:11 來自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xié)商征地數(shù)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xié)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xié)議。
四、劃撥土地。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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