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5 14:05 建設工程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自2007年8月1日起執(zhí)行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1)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開發(fā)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fā)商應繳納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3)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fā)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fā)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4)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5)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6)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等須符合國發(fā)[2007] 24號文件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 258號)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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