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8 15:16 建設工程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施工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當從合同簽訂及施工準備開始,直到竣工為止,貫穿于項目施工活動的全過程,必須完整無漏缺。
2.施工資料的收發(fā)、有效性確認、保管、變更標注和審核審批應按文件和資料的規(guī)定工作程序,執(zhí)行有關管理制度進行控制。
3.施工資料應按報驗、報審程序,通過相關單位審核后方可報建設(監(jiān)理)單位。報驗、報審的時限性要求應該在相關文件中約定,并含有應承擔的責任;無約定時,施工資料的報驗、報審不得影響正常施工。
4.施工資料的保存應以分項工程為基本單位進行保管,小型工程也可以子分部工程為單位保存,但保存過程中應進行分項區(qū)分,以便于資料的保管、檢查、檢索以及竣工時歸檔整理。
5.在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資料的移交套數、移交時間、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等。
6.施工技術文件作為項目施工的依據,應以真實、有代表性、并能如實地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況,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仿造。在施工活動中形成的反映施工活動的技術經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的情況的記錄和總結資料,應當準確及時。對存在問題,經過認真復查,做出處理結論,評語要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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