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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14:56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原址按終止用電辦理,供電企業(yè)予以銷戶。新址用電優(yōu)先受理;
2.遷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電點供電的,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3.遷移后的新址在原供電點供電的,且新址用電容量不超過原址容量,新址用電不再收取供電貼費。新址用電引起的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4.遷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電點,但新址用電容量超過原址用電容量的,超過部分按增容辦理;
5.私自遷移用電地址而用電者,除按本規(guī)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外,自遷新址不論是否引起供電點變動,一律按新裝用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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