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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18:12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進行下列檢查和試運轉:
(1)軌道基礎應平直無沉陷,接頭聯(lián)結螺栓及道釘無松動;
(2)各安全裝置、傳動裝置、指示儀表、主要部位連接螺栓、鋼絲繩磨損情況、供電電纜等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3)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試驗和試運轉。
2.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3.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4.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5.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6.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7.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8.作業(yè)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9.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0.起重機載入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11.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2.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3.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14.每月或連續(xù)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nèi)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5.混凝土基礎的不均勻沉降量應滿足基礎表面傾斜度或鋼軌頂面傾斜度不大于1/1000的要求(參見本章第14-2-4-5節(jié))。如不均勻沉降量超過允許值,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處理。造成不均勻沉降的原因一般有附近地面低洼集水和地基軟弱兩種,處理措施有:如基礎附近地面低洼,應排去集水、挖去淤泥,墊高地面并確保排水通暢;對軟弱地基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換填法、擠密樁法或灰土墻、錨桿法等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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