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5 17:2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體現在權利運用的主動性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師和承包商常常意見不一致,這時工程師應主動以建設性對話方式解決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應僅與承包商交換大量的函件或指責對方。若工程師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處于應對的一方,則喪失了領導權地位,無疑導致大量爭議,不得不通過爭議審查機構(如爭議復審委員會或仲裁庭)解決爭議。
合同中出現條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專業(yè)索賠高度發(fā)達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賠專家或技術專家尋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條款。但是,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師往往堅持合同一經簽字就不能改變的觀點,不愿意通過協議或備忘錄修改存有不完善條款的合同,導致承包商提請爭議。由于國際上通行解釋合同反義居先的原則,工程師或業(yè)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爭議審查機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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