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還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考生們都在緊張的備考沖刺狀態(tài),這一階段,做好知識點的歸納和總結是相當重要的,建設工程教育網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核心知識點總結,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們有所幫助!
2019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核心知識點:抵押權
【考頻指數(shù)】★★★
【考點精講】
一、 抵押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此保證僅限于債權人的不動產。例如商業(yè)貸款購房活動中,貸款人需要將房產證明交由銀行保管,貸款付清后,方可取回房產證明。
1. 抵押可以處分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3. 如用以下財產作為抵押物,則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權利自登記時成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二、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財產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若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抵押物變現(xiàn)后,那么超出其保證價值的部分歸債權人所有,不足的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1.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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