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發(fā)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fā)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
2)工期按實際延誤的工日順延;
3)補償勘察人來回的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2)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fā)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fā)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3)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4)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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