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合同法》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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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合同法》主要內容
考點一:合同類型
1.《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15類,其中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委托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3.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屬于委托合同。
考點二:當事人資格
(1)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考點三: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考點四:合同訂立方法
(1)合同書方式。雙方簽字。
(2)要約與承諾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考點五:要約
1.要約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2.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jīng)過程。
3.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7.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考點六: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承諾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5.承諾逾期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6.要約內容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考點七: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1.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考點八:格式條款
◆概念: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點九: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考點十: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待手續(xù)完成時合同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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