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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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諾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a)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b)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b.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guī)定。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c.承諾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撤回】【要約—撤回、撤銷】
d.逾期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e.要約內容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纠缡┕ふ袠送稑酥校瑸槭裁粗袠送ㄖ獣屯稑宋募慕忉岉樞蚋哂谡袠宋募?,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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