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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2013-10-14 16:45    【  【打印】【我要糾錯】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集體礦山企業(yè)、私營礦山企業(yè)和個體采礦者未按規(guī)定取得《安全條件合格證》,從事采礦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礦山安全法 辦法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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