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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評價師理論知識:水運交通安全基礎知識

2017-08-08 11:44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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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運交通事故的定義

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擱淺、進水、沉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污染等。

水運業(yè)具有高風險的特點,一旦發(fā)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而且還可能造成巨大的社會、經(jīng)濟損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

2.水運交通事故的分類

世界各國對海事的分類都有規(guī)定,盡管細節(jié)不同,但基本原則相同。我國《水上交通事故統(tǒng)計辦法》對水運交通事故進行了界定。

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fā)生撞擊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船舶受損、船舶沉沒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級按照人員傷亡或直接經(jīng)濟損失確定。

擱淺事故。擱淺事故是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造成停航或損害的事故。擱淺事故的等級按照擱淺造成的停航時間確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內的,確定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內的,確定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確定為“重大事故”。

觸礁事故。觸礁事故是指船舶觸碰礁石,或者擱置在礁石上,造成損害的事故。觸礁事故的等級參照擱淺事故等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觸損事故。觸損事故是指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鉆井平臺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樁漁棚等礙航物并造成損害的事故。觸損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鉆井平臺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損失。

浪損事故。浪損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興波沖擊造成損害的事故。也有人稱之為“非接觸性碰撞”,因此,浪損事故的損害計算方法可參照碰撞事故的計算方法。

火災、爆炸事故;馂摹⒈ㄊ鹿适侵敢蜃匀换蛉藶橐蛩刂率勾笆Щ鸹虮ㄔ斐蓳p害的事故。同樣,火災、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船舶損失等。

風災事故。風災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較強風暴襲擊造成損失的事故。

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載、積載或裝載不當、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傾覆、全損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沒不屬于“自沉事故”。

其他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水運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來原因使艙內進水、失去浮力,導致船舶沉沒;船舶因外來原因造成嚴重損害,導致船舶全損等。

3.水運交通事故的等級

根據(jù)事故船舶的等級、人員傷亡和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情況,可將水運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個等級。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務院于1989年3月29日發(fā)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jīng)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勞動部根據(jù)該規(guī)定的授權做出下列解釋:水運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即為該規(guī)定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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